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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德超:替选可能、道德责任与未来优化——以丹尼特的理解为中心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4-03-01

【摘 要】通常认为,行动者负道德责任需要预设替选可能的存在。法兰克福的经典论文动摇了这一信念,但依然有大量学者坚持这一点。以丹尼特的相关论证为基础,可以发现,替选可能不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对责任的认定应基于优化未来而非追究过去。对未来的优化可以在完全决定论的环境中进行。所谓的负责任者,其实是导向结果的因果链上更容易被改变的环节。环节改变的容易程度同语境相关,并没有一个固定答案。与流行解释相比,这一理解能更好地刻画道德责任以及一般责任的生活直觉。

【关键词】替选可能;道德责任;未来优化;丹尼特的彩票论证;

作者简介:苏德超,皇家royal1688app教授,博士生导师;皇家royal1688app弘毅学堂学部责任教授、副院长;皇家royal1688app通识教育中心副主任;皇家royal1688app欧美宗教文化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和方向:形而上学与宗教哲学、德国古典哲学、语言哲学、中西比较哲学与文化研究。

文章来源:《道德与文明》2024年第1期


引 言

道德责任的认定一直是一个难题。排除有意的推诿,这一难题跟我们在道德责任上的理解分歧密切相关。一般认为,行动者在行动时有替选可能(alternative possibilities)是他为行动承担道德责任的前提。尽管法兰克福在其经典论文《替选可能和道德责任》中给出了强有力的反例[1],但这一观点依然有大量拥趸。本文将提出一种基于未来优化的责任视角。从这一视角看,责任者将是导向结果的因果链上最容易改变的环节。由于优化未来可以在完全决定论的环境下进行,因此相应的责任认定并不需要预设替选可能。实际上,将替选可能当成责任的必要条件,会带来一些反直觉的结果,比如,它无法解释后开型彩票与即开型彩票相同的公正性。


一、替选可能与法兰克福案例

替选可能的存在一度被广泛接受为行动者负有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AP论题)。其思路如下:行动者负有道德责任意味着行动有自由,行动有自由意味着行动时有选择,行动时有选择意味着行动者面前有选项。如果只有一个选项,那么行动时就没有选择。所以,行动者负有道德责任,就要求行动者面前有不少于两个选项,即存在替选可能。这一思路在日常生活中有大量表现。例如,当某个人因为其行为受到指责时,他往往会辩解:我还能怎么做呢?根据职责和权限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只能执行命令。言下之意是,替选可能并不存在。在哲学史上这一思路也有极为久远的传统。亚里士多德强调,人的行动需要偶然性,偶然性让事件不被过去决定。明天发生海战,这件事既不真也不假,它是偶然的。偶然性当然提供了大量替选可能。奥古斯丁认为,人能凭借其意志在对错之间做选择,对错并存,互为替选可能。康德相信,撒谎者之所以被谴责,是因为“人们预设了,我们可以完全撇开他这种生活方式是如何造成的不管,把这些条件的流逝了的序列看作未发生的,但却把这一行为看作对先行的状态而言完全是无条件的,就好像这个行动者借此完全自行开始了一个后果序列似的”[2](447,A555/B583),换言之,行动者的行为被“看作”(在本体界)有替选选项的行为。

不过,以上思路在法兰克福的经典论文《替选可能和道德责任》中遇到了强劲的挑战[1]。在这篇论文里,法兰克福设想了一个倒霉的行动者琼斯和一个强大的干预者布莱克。布莱克可以接收琼斯的无意信号,从而比琼斯本人更早知道他的决定,并在不被琼斯觉察的情况下改变其决定。当然,他只会在发现琼斯的决定不符合自己意愿的情况下才会这么做。现在,在做某件特定事情时,琼斯的决定跟布莱克的意愿一致。那么,琼斯需不需要为相应的行为负责呢?从直觉上看,当然要负责。因为布莱克在这个行为中并没有起任何作用。然而,如果AP论题正确,琼斯就不需要负责。毕竟,并没有替选可能摆在他面前。假如他的决定与布莱克的意愿不一致,根据思想实验的描述,布莱克会暗中改变其决定。相关思想实验被称为“法兰克福案例”。这一案例有很多变种,要点如上所述。

围绕法兰克福反例,学术界主要有两种应对方案。一种是不再坚持AP论题,转而求助于实际序列(actual sequences)来得到解释[1][3]。在上述案例中,布莱克之所以不必为琼斯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是因为他在琼斯行为的因果实际序列之外,换言之,他是一个无关项。他是琼斯的行为不可避免的一个条件,但他不是琼斯行动的解释因素。AP论题错在混淆了让行为不可避免的因素和让行为得到解释的因素。[1][4]麦克肯那更是直截了当地断言:“一个人的道德责任跟她做了什么和她这样做的基础有关,跟她本可以怎么做无关。”[5]

另一种是继续坚持AP论题,转而寻找法兰克福反例中替选可能的存在踪迹。一些学者认为[6][7],就算琼斯实际上不能有别的行动,但他至少可以尝试这样做。这被称为“自由闪念”(Flickers of freedom)策略。另一些学者则希望把法兰克福反例逼入“两难困境”[8][9]。在琼斯的无意信号及其决定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布莱克会利用这个时间差确保结果符合自己的意愿。这些学者认为,无意信号和决定之间的关系要么是被决定的,要么不是被决定的。如果是被决定的,那么至少在某些不相容论者看来,琼斯就不必为自己的行动担责,因为行动的决定不是他做出来的;如果不是被决定的,那么布莱克就不可能通过暗中修改琼斯的决定来成功控制琼斯的行动,即琼斯的行动总可以跟先前要素的影响不一致。

这些回应都面临着一些严峻的问题。例如,对实际序列解释来说,他们需要澄清责任相关项中“相关”的含义,要恰当列举出实际序列中的因果项并不容易;而对坚持AP论题一方而言,他们需要回答,实际上不起作用的替选可能为什么成为责任的必要条件。并且,双方都缺乏对“责任”的清晰刻画:虽然追究责任和担负责任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但它们的基础到底是什么?下面,我将以丹尼特的两种彩票论证为基础,阐述责任并不需要预设替选可能。


二、替选可能不是责任的必要条件:丹尼特的两种彩票论证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为什么替选可能被当成责任的必要条件。

通常人们认为,如果做一件事情是被决定的,那么,参与其中的行动者(如果还有行动者的话)不必为此负责。比如,某个人被恶意推下楼梯,很不幸地压死了一只泰迪犬。这个人当然不必为泰迪犬之死负责,在这件事情上,他是被动(被决定)的:被别人推,在重力作用下滚落,由于跟泰迪犬争抢同一个时空点而导致泰迪犬死亡,全部过程中他无能为力。被决定着去做一件事情,跟做这件事情时没有替选可能,这两者没有实质差别。不难看出,被决定着去做一件事情,就是指在做这件事情的全过程中没有替选可能:每一步都已经被固定,不可能改变,行动者面前并不存在其他选项。被恶意推下楼梯的那个人,他既不能不滚落,也不能选择滚落的方向和路线。他并不能将这一切撤销。因此,如果行动者做一件事情时没有替选可能,那么他就不必为此事负责。

这实际上将没有替选可能与被决定等同起来了。顺着这一思路,丹尼特反问道:“一个人做了他本就无法撤销的某件事,你为什么就不应该为此而责备他?毕竟,如果他做了这件事,跟他被决定着做了这件事有什么不同呢?”[10]既然在被决定的情况下不必负责,那么,在没有替选可能的情况下也就不必负责。这就相当于提出了以下论证:

前提一:如果做一件事情是被决定的,那么参与其中的行动者不必为此事负责。

前提二:被决定跟没有替选可能实质相同。

结论:如果做一件事情没有替选可能,那么参与其中的行动者不必为此事负责。

对结论做逆否命题的改写,就成了:如果参与其中的行动者要为行动负责,那么他做这件事情就有替选可能。可见,有替选可能是行动者为自己所做之事负责任的必要条件。

丹尼特对前提一提出了质疑。为什么被决定着去做一件事情,就不必负责了呢?通常的回答是,在这时行动者“没有机会不去做这件事情”[10],他没办法撤销他所做的一切。从楼梯上滚落下来的那个人,没有机会不完成他的任何一个动作。丹尼特认为,这就涉及对“机会”(chance)的一种特定理解。有机会,就是指存在跟实际发生事情不同的另一个(些)可能,它(们)向行动者开放,行动者可以选择它(们)。要是没有这些替选可能,也就没有机会。换言之,替选可能就是机会。然而,在决定论的论域中,一切都是单线的,替选可能根本就不存在,所以决定论没有给出任何机会。丹尼特指出,这种“机会”概念源于德谟克利特和卢克莱修:只有“拆散因果结构”,才能有机会;只有“持续提供真正的随机节点”,因果结构才会被真正拆散。但这种机会概念“极其缺乏根据”。[10]

丹尼特通过两种彩票论证表明,对“机会”概念的上述理解是错误的。

有两种彩票。一种是后开型的,如足彩、福彩。彩票销售在前,确定中奖号码在后。一种是即开型的,如各种营销活动中的刮刮乐,确定中奖号码在前,彩票销售在后。只要没有外在干扰,理论上这两种彩票的公平性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无论是谁,无论购买了哪一种彩票,跟别的购买者比较起来,大家中奖机会相同。这并不难理解,在彩票被刮开之前,没有任何人知道哪一张即开型彩票是中奖彩票,这跟在摇奖或比赛有结果之前,没有任何人知道哪一张后开型彩票是中奖彩票一样。大家购买彩票,都在购买中奖机会。把中奖号码的确定时间放在印制彩票时,还是放在彩票销售之后,并没有本质差别。

如果关于机会的德谟克利特—卢克莱修理解正确,我们就应该认为,后开型彩票比即开型彩票更公平。其理由如下:在购买后开型彩票时,中奖号码尚未确定,每一张彩票的购买者都有机会中奖。相反,在购买即开型彩票时,中奖号码已经确定,就算彩票尚未刮开,彩票是否中奖也已经确定:要么中奖,要么没有中奖。已经中奖的,不可能不中奖,极小的付出收获了极其丰厚的奖金,它们的购买者是幸运儿;没有中奖的,不可能再中奖,它们的购买者花钱买到的只是一张废纸。这样看来,跟前一种彩票比起来,后一种彩票非常不公平。这种理解背后是德谟克利特—卢克莱修的机会概念。两种彩票之所以有公平性上的不同,乃是因为后开型彩票保留随机性的时间更长,无论在销售前、销售中还是销售后,只要没有开奖,每一张彩票都有机会成为中奖彩票。所以,买到任何一张这样的彩票,都真正是在购买一个中奖机会。比较起来,即开型彩票保留随机性的时间要短得多,由于在印制时已经确定哪些彩票是中奖彩票,一旦印制完成,每一张彩票是不是中奖彩票也就被决定了。这类彩票在销售前、销售中和销售后都不再有另外的可能:是中奖彩票,那就一直是;不是中奖彩票,那就一直不是。所以,购买这样的彩票,购买的不是机会而是确定性。对于大多数彩票购买者来说,这非常不公平:用自己的钱,揣着中奖的梦,买到了一张废纸,这张废纸原本就不可能中奖。

这样一来,我们就有了两个相互冲突的观念:根据第一种理解,这两种彩票的公平性相同,而根据第二种理解,后开型彩票比即开型彩票要公平得多。很显然,第二种理解并不正确。第二种理解的基础是德谟克利特—卢克莱修的机会概念。因此,德谟克利特—卢克莱修的机会概念并不正确。

到此,我们就可以回头检视前面的论证。由于前提一(“如果做一件事情是被决定的,那么参与其中的行动者不必为此事负责”)同样基于德谟克利特—卢克莱修的机会概念,所以,这个前提也是错的。既然前提一错了,相应的结论就不再可靠。即,替选可能是负责任的必要条件,这一点并不可靠。实际上,前提二(“被决定跟没有替选可能实质相同”)是可被接受的。由于我们已经否定了前提一,所以,只需要用“没有替选可能”代替前提一中的“被决定”,我们就可以得到一个否定结论:“如果做一件事情是没有替选可能的,那么参与与其中的行动者不必为此事负责”,这是错的。也就是说,替选可能不是负责任的必要条件。

丹尼特的这一论证远离了主流对AP论题的讨论,是一个崭新的思路。但主流一直忽略丹尼特的论证,与丹尼特的其他论著相比,对他的这篇论文引用极少,就算有引用,这些引用也不是实质性的,而只是背景性的。这跟丹尼特在文中语焉不详有关。虽然他在之后的著作[11](391-393)中又专节阐述了两种彩票论证,但依然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两种彩票论证论文的最早一篇回应文章是范·因瓦根的《丹尼特论“本可以做其他”》[12],但范·因瓦根的这篇短文并没有提到两种彩票论证,而且充斥着误解。AP论题坚持替选可能相对于责任的必要性,替选可能的存在要求行动者可以撤销他的行动。这就意味着,行动者对其行动的撤销能力是其负责任的必要条件。因瓦根将重点放在词义的辨析上。他指出,在句子“A为做过X负责,仅当A本可以(could have)撤销做X”(CDO原则)中,“本可以”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本来有能力”(was able),一种是“本来有可能”(might have)。范·因瓦根认为,因为只有不相容论者才接受后一种解释,所以CDO原则并不是所有讨论自由意志者的“共同设定”,“丹尼特的狗咬错了对象”。[13](565-566)。丹尼特的确说过,CDO原则是“几乎大多数哲学都同意的”,但丹尼特引用的正是因瓦根的说法[10]。重要的是,就算只有不相容论者接受“本来有可能”这一解释,丹尼特对这一原则的批评依然是重要的。然而范·因瓦根又批评说,就算这样,也并不“新颖”,因为断言“A本来有可能做X”就是在断言“如果A过去尝试去做X,他本来就做了X;并且,要是他没有‘陷入局部决定论’,在未来大体相似的环境下,他很可以尝试一下”[10]。这一说法并不厚道。至于“本可以”的“本来有能力”解释,因瓦根认为,“看不出如何让丹尼特的论证”对这种解释进行批评[10]。这倒没错,丹尼特并不批评这一点,相反,他的论述还利用了这一理解。可见这并不是丹尼特的错。


三、对责任的认定应基于优化未来而非追究过去:丹尼特的两个下棋程序论证

无论坚持AP论题还是坚持实际序列主张,大家对责任的认定都基于对过去的追究。前者根据在过去某些特定情况存在与否来确认行动者是否有责任;后者根据在过去事件中的作用来确认行动者是否负有责任。这种责任观反映了常见的直觉:冤有头债有主,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但还有另一种责任直觉: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追究责任,是为了优化,以便在未来做得更好。通常,这两种直觉纠缠在一起,无法分离。比如,公司发放年终奖,优秀员工奖金数额会比一般员工更高。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在过去一年这些员工为公司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奖金是他们过去所为应得的;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未来一年公司还有更多的挑战,需要优秀员工保持工作热情,同时也号召其他员工向优秀员工学习。

不过,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关于责任的这两种直觉会分离开来。一件事情原则上不可重复,完全是一次性的,没有未来可言,这时就会出现分离。注意,这里的“原则上不可重复”指的是重复根本无法想像。在这种情况下,就算行动者参与其中,我们也不会追究他们的责任。一个士兵在打靶时,虽然在扣动扳机的那一瞬间瞄准了靶心,但子弹却偏离了预定轨迹,击中在数十米外等待的数靶人。事后检查,人、枪、打靶过程都没有错。这种鬼使神差的神秘事件,我们根本无从想像其在未来会不会重复,如果会,又会以何种方式重复。无疑,击中数靶人的子弹是从士兵的枪里飞出的,是士兵扣动了扳机,如果回到子弹击发前的那一刻,他本可以(既有能力也有可能)不扣动扳机。这就是说,这名士兵既有替选可能,又在实际序列中。甚至这名士兵事后都后悔,不该参加那次打靶活动。但我们却有很强的直觉去做出他没有责任的结论。

这个例子不一定能说服更多的人。反对者会说,就算这名士兵有替选可能,但整个事件偏离了他的控制范围,所以他不必负责任。这种竞争性解释与追究责任只考虑未来这一直觉是相容的。偏离控制范围,相关者自然无法想像类似事件在未来会如何重复。这就暗示,对责任的追究可以独立于过去,而只着眼于未来。为了增强这一直觉的说服力,我们可以考虑“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的合理性。大多数人情感上难以接受这个观点,坏人居然得到了好报,可怜屠刀之下的冤魂。在这里不评价这种教义的合理性,我们要主张的是,如果它是合理的,那么责任追究只与未来相关就是对其合理性的最好解释:已经“成佛”,过去手握屠刀的杀人者不可能在未来杀人,未来的屠杀原则上无法想像。因此,责任追究会因为成佛而突然终止。

我们可以利用丹尼特的两个下棋程序的思想实验来阐明这一点1。

有两个下棋程序A和B。我们假定,面对某个局面,A与B这两个下棋程序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计算,选择最优的那种下法。如果两种下法优势相当,程序就会利用内嵌的随机数发生器做出一个选择,比如,随机数为偶数,就选第一种下法:随机数为奇数,就选第二个下法。A和B下了1000次,每次都是A赢B输。程序员就需要找到其中的原因。经过检查程序员发现,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下,假如B王车易位,B就会赢。B没有进行这样的王车易位。有多种原因解释这一现象。可能是B程序有问题,导致一些无效运算甚至错误,从而与A相比运算效率不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发现这一下法的优势;也可能是B内的随机数发生器起了作用,在已经发生的类似情形下,都出现了偶数,从而选择了王车不易位;还有可能是一些外部因素,比如电压不稳或者某个关键部件进了灰尘……作为程序编写者,他们会忽略外部因素导致的输棋,那不是程序的问题。同样,他们也会略过随机数导致的失败。连续多次出现同一类数纯属偶然,既然是随机的,随着次数的增加,就一定会出现不同种类的数。真正属于程序问题的,是程序代码编写导致的无效率和错误。

程序员对程序运行成果的分析,当然基于已经存在的事实。但是,程序员要采取的行动(类似于追责)显然会着眼于未来,而不是过去。为了在未来赢棋,他们需要将程序优化升级,以避免类似的失误发生。如果已经做出决定,目前所运行的程序会被整个替换掉,那么程序员就不会根据分析结果改写代码。如果程序员以后不再从事程序编写的相关工作,他们大概连这样的分析也不会做了,因为在未来再也不会遇到类似的情况。

反对者也许会认为,以上类比并不恰当,因为它至少面临着两个困难:一是程序并没有道德责任,但人有道德责任;二是程序的优化由程序员作出,程序员在程序之外,而人的优化由人做出。

第一个困难可以通过演化论来克服。道德责任与一般责任没有实质的不同。追究责任,是为了巩固优势,弥补缺陷。找到责任者,就是要明确巩固对象和弥补对象。一个生物个体要趋利避害,一个人要吃一堑长一智,一家公司要奖励先进鞭策后进,都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存活优势,因此必须迭代改进。道德责任无非是以道德的方式去追查责任者。道德是人类进化出来的一种生存策略,“是一种更为复杂的因果控制回路”[14]。弱肉强食、睚眦必报等非道德方式固然也有效,但负面影响太大,比如会因为破坏人与人的协作而导致群体效率极低。科学家发现,从长期来看,一个真正的利他主义者所采取的行动更符合自身利益。在陌生环境下,陌生人之间更容易采取利己的短视行为,而在熟人环境下,或者只要有多次交往的可能,几乎所有有理性者都会倾向于做一个好人。“最具有适应性的行为并不直接源起于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这些追求往往被证明是自我击败的。”[15](211)虽然利他主义行为并不必然带来经济成功,但研究显示,“利他行为跟社会经济状况呈正相关”[15](235)。利他而自我收益不好,往往是因为那些自以为在利他的行动者单从自己的角度去为他人争取或分配利益,但不幸的是,这些利益不为他人看重。因此,在优化未来的自我迭代上,人与程序的差异可以忽略不计。从根本上讲,对程序的改写、对人的道德表扬与批评,甚至在雨季来临之前对河堤的加固,它们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

第二个困难很可能源于双重误解。首先,人的优化的确由人做出,但优化者与被优化者可以不是同一个人。这样,当一个人去优化另一个人(的行为模式)时,就相当于程序员去优化下棋程序。这种优化实实在在地发生在生活中。知识改变命运,读书改变人生。整个教育体系和社会奖惩机制就是一个让成员得到优化的机制。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说,正确的问题不是先天综合判断是否可能,而是如何可能。同样地,在这里,正确的问题不是人的优化是否可能,而是如何可能。两个下棋程序的论述也许有过度简化的风险,但基本要点已经呈现出来:通过保持正确的做法,改进错误的做法,系统就可以在未来做得更好,这就是优化。

其次,程序的优化不必由程序员做出。只要程序有自我学习功能,就可以实现自我优化。谷歌公司围棋程序AlphaGo Zero, 在没有人类输入的情况下自学围棋,并以100:0战胜前辈。在这里,科学家“引入完全基于强化学习的算法,除了游戏规则,不需要人类数据、指导或者专门知识。AlphaGo是它自己的老师”。与基于人类专家数据的训练相比,这种强化学习“只需要几个小时的训练,就可以实现更好的渐进性能(asymptotic performance)”[16]。这与人的自我优化大体上相当,但速度要快得多。实际上,以“机器进行尝试、犯错和自我调整的操作”[17](103)为特征的机器学习已经是一个常见现象。计算机科学家们发现,“通过修改由非常简单的单元构成的网络中的连接,就能产生智能行为”,这是“有关智能的巨大奥秘”;“以人工神经网络为基础”,我们就可以“在机器内重现这种现象”。[17](68)


四、优化需要的不是替选可能,而是被改变的容易程度

需要指出的是,丹尼特的两个下棋程序实际上都是在决定论环境下运行。程序本身已经写定,随机数发生器释放的是事先就准备好的随机数。程序员通过某种能产生真随机数的机制(比如量子力学机制)编制了一个随机数表,接着把这个表格存入程序,等待被依次读取。其读取效果跟真随机数无异。2在这里重新引入两种彩票论证会更能说明问题。随机数有两种生成释放方式,一种是先整体生成出来,编制成随机数表,然后根据需要由某个算法一个接一个地释放。这就相当于即开型彩票,先确定了中奖号码再印制出来,接着根据需要一个接一个地刮开,只在过程开始时保留了随机性。另一种是在需要释放一个随机数时再生成它,生成一个释放一个。这就相当于后开型彩票,在整个过程中都保留了随机性。两种彩票的公平性相同,两种随机数造成的效果也相当。无论哪一种生成释放方式,对于当下节点来说,下一个数都不可预测。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决定的方式达到随机的效果。如果关闭程序重新启动,我们将会发现,在程序启动后的相同时间节点,每次都会出现相同的随机数。不过这一不同并不会在棋局中起作用,就像两种彩票确定中奖号码时间点的差异不会影响公平性一样。由于在这样的被决定环境中,下棋程序的未来表现可以有所不同,因此,优化就可以在被决定的环境中实现。

决定论环境下并没有替选可能。无论被决定的方式如何变化,根据“决定”一词的语义,每一个时间节点上的每一步,都已经被确定。因此,在任何一步上都不存在能够获取的不同可能。严格回到过去,两个下棋程序在任何一步的表现跟前一次相比都没有差别,其精准程度如同电影重放。如果我们设想在某一步涌现出替选可能,那就直接在概念上自相矛盾。在真实世界中,两个下棋程序重下,并以同样的方式开局,棋局结果会有所不同。但在哲学意义上,这不是“重”下一局,而是“新”下一局。因为外部条件已经变化,同时程序和计算机内部系统过于复杂,无法做到严格重复。既然决定论环境下没有替选可能,而在这一环境下可以(通过机器学习)实现优化,那么,替选可能就不是未来优化的必要条件。

更进一步,谁是优化对象,主要取决于谁是导向结果的因果链上更容易被改变的环节[14]。考虑以下案例:弟弟抢了外婆给哥哥的糖,哥哥把弟弟打哭了。这里面有很多不合意的结果。为了简化讨论,我们只考虑弟弟哭。面对这一结果,一家人追责的对象会很不一样。弟弟会认为哥哥不该打人,哥哥则认为弟弟不该抢东西。妈妈批评兄弟之间不该起纷争,爸爸则批评妈妈不该纵容孩子吃糖。外公责备外婆只给哥哥糖。显然,在导向弟弟哭的因果链上,任何一个要素改变,都会改变结果。但是,不同的追责者却有不同的看法,并不存在一个中立的公正追责。每个人都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任何一个追责方案都会引起某一相关方不满。大家庭的矛盾,往往就由这样的小事引发。但是,如果哥哥弟弟年龄相差很大,比如,弟弟是一个学龄前儿童,哥哥已经是一个初中生,这时追责的对象就会相对集中在哥哥身上。这倒不是因为不存在其他追责方式,而是因为哥哥更容易被追责改变。正如有学者已经指出的,拥有一定的理解能力恰恰是易于被改变的原因之一[18]。长辈会批评哥哥,读初中了不应该打人。要是哥哥争辩说他是在进行保护私产(糖果)的正当防卫,长辈就会劝他别跟儿童一般见识,还会说小孩就喜欢糖,你不想跟弟弟分享,就不该在他面前炫耀。对家里的长辈来说,谁是谁非没有那么重要,重要的是类似事件不再发生。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让因果链上最容易改变的环节做出调整。一旦调整完成,追责也就宣告终止。

“最容易改变”具有强烈的语境依赖性。哪怕是面对同一事件,不同的思考者、不同的家庭、不同的文化往往会给出不同的判断。在上面的例子中,爸爸选择批评妈妈,外公选择责备外婆,妈妈选择批评两个孩子,实际上都是在寻找自己心中的那个最容易改变者。这样做主要是“基于效率”考虑。[14]不同思考者的效率考量并不相同,所以被追责者也各不相同。大多数时候,个体思考者对最容易改变环节的认定与个体所属于的那个整体的认定并不相同。一个人在公共场合露富,被犯罪分子盯上,后来不幸遭到抢劫。他的家人首先会责备他不够小心,如果足够谨慎,人前不露财,悲剧就不会发生。但这个人所在的社会首先会把责任归结到罪犯身上。对这个人来说,保守财富的方式容易改变,罪犯的行为模式不容易改变。但对社会来说,更难改变的是对抢劫的群体痛恨,而不是罪犯的个人行为模式。

从表面上看,这一看法跟通常关于责任的看法明显不同。通常认为,追责要顾及公正。公正就是“应受性(desert)”。[19]追责的对象只能是那些应当被追责者,无论是正面追责(表扬)还是负面追责(批评),他们成为责任承担者都是因为他们在过去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我们追究人的责任却首先是为了道德上的公平正义;但除非站在激进效益主义(功利主义)的立场上,我们并没有正当的理由把公平正义简单地还原为效率。”[20]“责任源于理性的要求,而非世界的因果过程。”[21]有学者进一步把责任的根据分析为以下四个维度:责任者是结果的原因,责任者对结果负有相关义务,责任者有能力左右结果的出现,责任者能够调动其相应能动性。这四个维度的分析“满足了道德责任归属的基本日常直觉”,但是,我们却“不可简单地将四个维度视为四个必要条件”[22]。

仔细考察,我们不难发现,责任的四个维度的说法与责任者是因果链上更容易被改变的环节的观点大部分是相容的。责任者是结果的原因,这表明责任者在因果链上。责任者有能力左右结果的出现,说明改变责任者对改变结果来说是有效的。要是候选责任者无力左右结果,对这样的候选者的改变就是无效的,它并不会导向未来优化。比如,一个歹徒在河边行凶,河对岸的旁观者就无法成为责任的有效候选者,因为旁观者没有能力左右结果的出现,通过追责对这些旁观者的改变并不能导致在大体相似的未来会有一个较好结果。能动性状态则跟责任者调用相关能力直接关联在一起。如果行动者无法调动相关能力,我们也就无法把他当成直接的责任者,比如我们不会谴责醉酒状态下的行动者做不了精细计算。这时我们会谴责他不该过度饮酒。但要注意,他之所以受到谴责,是因为他喝了酒,而他在喝酒时,他可以调动相关能力提醒自己不喝。

比较复杂的是义务维度,通常人们会把它视为归责的核心。有义务才有责任,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哪怕出现了一个坏结果,而我又在导向这一坏结果的因果链上,如果我没有避免这一结果的义务,我就不必为此承担道德责任。[23](171)围绕道德绑架现象引发的争议往往与这一理解有关。[24]例如,张三坐在动车座位上,旁边有一个重病老太太,其女多次请求张三让座,张三没有让座,结果这位老太太昏倒了。作为陌生人,张三没有照顾老太太的义务;作为座票的购买者,张三没有让出自己座位的义务。因此,老太太昏倒与张三无关,张三不必为此承担道德责任。假如有人以此结果来批评张三,或者通过想像这一结果来请求张三让座,那就对张三进行了道德绑架。必须承认,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一致意见。但我想指出,拒不让座的张三可能有潜在的认知分裂:一方面,他相信自己没有让座的道德义务;另一方面,他又相信对方在道德上绑架了自己。如果没有让座的道德义务,对方就不可能在这一问题上进行“道德”绑架,而只不过是在胡搅蛮缠。要是张三承认对方言行有道德力量,或者至少有一丁点儿担忧,那就表明,他对自己是否没有让座的道德义务并没有充足的把握。无论如何,就算义务是归责的核心要素,也难以处理这类现象。

但是,如果我们改变策略,转而寻找因果链上更容易改变的环节,就能更好地避免类似现象在未来发生。对老太太一家人来说,去寻求另一位陌生人的帮助显然要合理得多。毕竟,与其去纠正一位固执者的想法,不如去寻求另一位善良者的帮助。执着于谴责不让座者并不明智。善良者更容易被改变。在老太太身患重病的情形下,重要的不是做道德辩论,而是去找一个座位。

回到法兰克福案例。琼斯做了自己想做的决定,并依照决定行事,布莱克没有做任何干预。由于替选可能并不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所以,琼斯当然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从导向结果的因果链上更容易改变的环节看,对琼斯来说,最容易改变的环节是他的决定,他需要为此负责。就琼斯和布莱克组成的整体而言,在缺乏进一步信息的条件下,我们只能认为这两个人改变的容易程度相当,因此他们都应该为结果负责。这一解释容纳了在法兰克福案例上的不同立场。责任者认定的不一致依据分析角度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这不是理论的缺点,而是优点。理论要刻画生活。在生活中,责任认定的分歧一直存在。生活中的这种分歧可以通过“改变的容易程度”认定上的分歧来阐释。


结 语

一般认为,替选可能是负(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通过对丹尼特两种彩票论证的重构,我们发现,这一观点需要一种独特的“机会”概念,即德谟克利特—卢克莱修理解下的机会概念。但这种机会概念是错误的,因为它无法解释后开型彩票和即开型彩票在公平性上的相同。对责任的追究有朝向过去与朝向未来两种视角。朝向未来、寻求优化更为可取。借助丹尼特两个下棋程序论证,未来优化可以在完全决定论的环境中完成,不需要诉诸替选可能。在这一视角下,负责任者将是被优化的对象。出于效率考量,导向结果的因果链上最容易改变的环节会被认定为负责任者。“最容易改变”具有强烈的语境依赖性,在不同语境下分析同一事件,将会找到不同的责任者。但这正好刻画了日常生活中责任认定的分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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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M.J.Zimmerman,Living with Uncertainty:The Moral Significance of Ignoran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

[24] 苏德超.道德绑架为何难以避免[J].道德与文明,2021,(4).


【注 释】

1 在1984年发表的这篇论文中,丹尼特讨论的仅仅是机器人;在2018年和2022年发表的论文中,他开始讨论下棋程序。为了简化讨论,本文对丹尼特的这些思想实验做了一些改动,这些改动不是实质性的。

2 真实的计算机随机数由一个算法和一个初始数字一起生成,算法相同,初始数字相同,生成的随机数串就相同。之所以被称为“随机”,是因为根据现有的人类能力从各种分析角度都找不到它的规律。由于算法和初始数字决定了随后出现的随机数串,所以,可以近似认为,这样的随机数串已经提前生成(被决定好)。文中对随机数作了强化规定,其随机性要强得多。